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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被告达成离婚共识,未写调解书,原告可以单方面撤诉吗!

离婚 2019-04-05 11: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活动。撤诉是指原告在案件审结后审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或上诉的诉讼行为。一经撤诉,诉讼程序随即终止。 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专有的诉讼权利,但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才能最终实现。这是因为人民法院需要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是不是真的出于自愿,是否屈服于外在压力,以及撤诉会不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并且不能上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人民法院才能批准: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同原告相同地位,也可申请撤诉,但他的撤诉并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诉讼的正常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一是有权申请者;二是宣判之前提出;三是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行为,不能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
    (5)必须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
    (6)必须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司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在离婚诉讼中想要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要收集有利证据证明孩子跟着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应该收集以下证据:
    (一)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经济条件、教育程度等差异可能会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
    (二)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四)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 离婚案一般不会撤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
      
    (一)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二)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三)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四)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各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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