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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隐瞒妇科疾病男方能要求精神赔偿吗

离婚赔偿 2024-01-05 17: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列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被侵犯人格权的。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其主体人格不可分离的权利。
    2、被侵犯身份权的。
    确认特定的身份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被侵害财产权的。
    4、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害死者隐私以及侵害死者尸体的。
    5、被侵害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当事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2、死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
    3、身份权受到侵害的;
    4、婚姻关系受到损害的;
    5、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损害的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女方隐瞒妇科疾病男方一般不能要求精神赔偿。因为能够请求赔偿的情形仅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并不包含隐瞒妇科疾病。但若该疾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大疾病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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