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的开具,有以下四种情况:
1、 在医院过世的人,只能由所在医院开具死亡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的,凭居委会或卫生站出具死亡证明;
3、非正常死亡的,如交通事故等,只能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4、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开具死亡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死亡报告;
2、死者本人身份证;
3、户口本、家属身份证等。死者家属携带上述资料去当地基层组织开具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