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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你们好! 来信你您请教,单位以未满三个月试用期为理由把我辞退,并不打算支付赔偿金,我要怎么维权? 简单说明一下我的情况,我于2015年3月到风光大酒店做厨师,于当年11月自己打辞职报告并办理离职手续离开酒店,到2016年4月25日,因5月份喜宴多,酒店又主动返聘我到酒店做厨师,现在进入餐饮业夏季淡季,6月11日,酒店突然辞退3名员工,导致集体投诉,最后酒店赔偿了每人1.5个月工资,现在昨天中午,又以我未满三个月试用期为由,单方面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未满3个月试用期为由,说不赔偿,请问偶该如何维权?还有向我这样以前在酒店厨师这个岗位工作过7个月,自己离职半年后酒店又主动返聘我,仍旧是原来的岗位,还有没有像酒店所说的仍有3个月试用期,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没细看上面有3个月试用,因为签订劳动合同时只有一份在酒店,我手上没有劳动合同,具体合同上怎么写的现在我也不清楚。偶工作一向认真负责,从未有过迟到或早退,9点上班我都是8点半以前就打卡上班了,8点下班我经常都是8点半后才下班,有时到9点10点甚至11-12点,但从未要求过要求加班费,现在酒店怕同时辞退多人又引起集体投诉而不得支付赔偿金,所以换个方法,为了能不支付赔偿金,过几天辞退一个,避开集体投诉,请问偶要怎么办? 请大律师在百忙中能抽时间耐心解答,万分感谢!单位以未满三个月试用期为理由把我辞退,又以我未满三个月试用期为由,请问偶该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 2019-04-27 15: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辞职工资规定:
    第一,在试用期辞职,公司原则上是不能扣除你工资的,除非你在职期间给公司造成了什么财产损失,正常情况下,试用期辞职应在提前三日告知公司人事部门,工资在离职那天当面结清;
    第二,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再发放给你
  • 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具体可以参考一下细则:
    1、试用期内,用人单位除了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辞退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原因无故辞退员工的,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 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3、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例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等于双倍的经济补偿,具体经济补偿标准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1)劳动监察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第十四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补充:《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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