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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在管教孩子是,行为上有点激动,但是没有打孩子,会造成刑事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1-06 14: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老师打学生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责令老师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并处理。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 如果孩子在学校被打的且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应当由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若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以及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父母教育子女时,可以在程度轻微的标准下打孩子,但不得对孩子造成身心的损害,如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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