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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要怎样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1-07 05: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的处理方式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决定移交给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来组织鉴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 健康证补办流程:当事人本人持本人身份证、个人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补办。
    法律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指定机构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明确其职责和工作要求,保障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专家库并制订相关工作制度;严格按照中国疾控中心制定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规范》,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质量考核工作,并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检查行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职业健康检查质量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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