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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摔断了胳膊,现在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说只要骨折处长好,现在就可以出院了。但是,直到孩子18岁以后,才能看到是否有后遗症。如果他长得不好,他必须进行手术矫正。我们要求与学校签订协议,以备将来计划,但学校表示与教师签订责任书,并要求教师负责签字。学校的做法对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1-07 08: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孩子在学校胳膊摔折了若校方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谓教育机构的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其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致他人损害时,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当学生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发生伤害的,教育机构不应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只能对因为自己的过错而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学生在学校受伤的,如果学校没有尽相应义务的,学校要承担没有尽到管理义务的过错责任,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校方推卸责任,建议及时取证报警或者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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