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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单方影响正常营业怎么办?可以解除合伙协议吗?

合同纠纷 2019-04-05 20: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不符合以上标准,你就可以解除合伙合同,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如何办理?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受理审核时限:申请办理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备案,凡文件、证件齐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核驳手续。  登记管辖:市工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从事工商注册代理业务的合伙企业;  
    (三)专业从事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  
    (四)从事验资、审计、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企业。  各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管辖范围:
    (一)市工商局受理范围以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分局负责登记注册;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  收费标准: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本的
    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设立登记最低收费80元。分公司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
    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
    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申请合伙企业登记注册应提交文件、证件: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3、验资报告;  
    4、出资权属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承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合伙人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不同的,在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即使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合伙企业造成债务,在对外责任的承担上依然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尽管对内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出现由于个别合伙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的合伙企业债务时,没有过错的其他合伙人是不需要承担对外责任的,债权人也只能追索有过错的合伙人。当然,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私下签订的转让是无效的,除非最开始签订的合伙协议有特殊的约定。
    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新的入伙人入伙的需经过其他的合伙人的同意,并且新入伙人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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