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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常州打工现在因为限电总放假我想辞职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1-07 17: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辞职,只要你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提前一个星期递交辞职信,然后办理辞职手续和工作交接,那么月底就可以走,注意:最好在月头提出来,那么社保问题可能在当月终止。其他辞职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你参加事业单位后,经单位推荐享受培训、获得职业技术职称等,那么必须在单位服务多少年的,不然要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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