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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委员会主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是否有效?

物业管理合同 2024-01-08 1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物业与业主签订协议,有效期为3到5年。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是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对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由业主支付报酬的服务合同。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 法律分析:理论上,物业管理机构签署物业合同的对象应该是开发单位和业主委员会但是世事无绝对,有几种情况,物业公司可以直接与业主签署物业管理合同1、一个项目只有唯一一个业主的时候;2、项目的业主较少,不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不打算成立业委会时;3、独立经营的商业物业,各物业之间彼此无关联;4、经业主大会决定,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法律分析:必须使用在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公章或企业合同专用章。物业管理处属于物业公司内部的一个派出机构,本身既不具备法人资格,更没有签约权限。物业管理处的章也仅限于内部文件单据或张贴公告使用,不能用于合同等正规法律文书。因此物业管理处签署并盖章的各类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五十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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