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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关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流程及相关手续!

其他 2024-01-09 12: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流程如下:1、由患者本人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正式的申请表;2、将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上报社保中心,经专家委员会鉴定审核后,办理慢性病证历,专家委员会对慢性病的鉴定一个季度举办一次,鉴定所需费用由个人或单位承担;3、患者在指定的医院门诊部看病购药;4、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保中心予以报销慢性病医疗费用,同时将法律依据:《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清单》连带处方、发票、慢性病证历、病历、各种检查报告单等一并存档,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慢性病报销时,每人最多可以申报三种慢性病。以下是不属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必须要在治疗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报销的请求,主要针对的是第一次没有报销的患者,并且在错过第二次的报销之后,再提出报销的请求,将不会被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条件如下:1、参加了当年的新农合;2、当年新农合基金结余较多,地方上出台二次报效政策;3、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一般分等级报销;4、必须是一次性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多次医疗不能合为一次。根据法律依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基金的使用(一)补偿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医药费的补偿。(二)补偿标准。对参合农民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实行分段、分类补偿,并设封顶线。1.门诊费。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100元以下补偿15%,101元至200元补偿10%,201元以上补偿5%。2.住院费。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次,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次。《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 新农合大病二次报销条件如下:1、参加了当年的新农合;2、当年新农合基金结余较多,地方上出台二次报效政策;3、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一般分等级报销;4、必须是一次性医疗费用达到起付线,多次医疗不能合为一次。根据法律依据:《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基金的使用(一)补偿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医药费的补偿。(二)补偿标准。对参合农民就医所发生的医药费实行分段、分类补偿,并设封顶线。1.门诊费。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100元以下补偿15%,101元至200元补偿10%,201元以上补偿5%。2.住院费。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起付线为乡级定点医疗机构200元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次,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500元次。《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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