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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吃饭,他人喝酒了走路摔死了,其他人有责任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1-09 2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起喝酒有人死了,其他共同饮酒人是否有责任,需要看是否具有过错。
    具体的是:如果明知过量饮酒会导致饮酒人身体受到伤害,而未予以劝阻,应认定行为人存在让其他饮酒人醉倒的主观故意。
    在过量饮酒后,未尽到护送照顾的注意义务,如因酒后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其他共同聚餐及饮酒人均构成民法中的过错;
    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受到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分析:一起吃饭喝酒的其他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死者的的责任是主要的,明知醉酒不能开车但是实施该行为,增加了自己的风险,而一同喝酒的人有义务制止但是劝阻义务,要承担次要责任,一同喝酒人员此时承担的也只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有种类似的情形是明知对方不胜酒力一再劝酒结果当场身亡,这种情形也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法律分析:一起吃饭喝酒的其他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死者的的责任是主要的,因为他是成年人,明知醉酒不能开车但是实施该行为,增加了自己的风险,而一同喝酒的人有义务制止但是劝阻义务,要承担次要责任,一同喝酒人员此时承担的也只是民事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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