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如果居委会不指定监护人或者对指定的监护人不认同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通过裁决指定监护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