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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可以转租吗

业主维权 2024-01-10 1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产权人同意,可以转让租赁的地下车位。产权车位可以转让产权,产权期限为70年,与商品房期限一致;公摊车位属业主共有,不能转让,买方也无法拿到产权证;人防车位开发商只拥有车位的使用权,不可转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租赁合同的地下车位经产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产权车位可以转让产权,产权期限为70年,与商品房期限一致;公摊车位属业主共有,不能转让,买方也无法拿到产权证;人防车位开发商只拥有车位的使用权,不可转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租赁合同的地下车位经所有权人同意可以转让。租赁合同的车位使用权人未经车位所有权人的授权用其名义签订车位转让合同进行物权处分与收益,合同对车位所有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车位使用权人承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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