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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标的额包括哪些?离婚损害赔偿金算在标的额里吗?

离婚 2019-03-29 19: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时间
    1、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并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提出。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得到执行。
    2、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为被告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提起损害赔偿,但也不是无限期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另一种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的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救济,维护婚姻家庭平等、健康和稳定。 第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适用于离婚无过错方。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请求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行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不是所有的离婚都会发生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四,必须有损害存在,并且损害是因夫妻一方的上述重大过错造成的。 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实施者应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即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声任,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导致触犯《刑法》中的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包括: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4)对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暴力行为作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
  • 关于同居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的赔偿称为“离婚损害赔偿”,其请求权的主体和事由都是特定的——主体只能是受损害的无过错的配偶;事由只能是因重婚、因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因实施家庭暴力、因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 总而言之,它是对离婚损害的一种赔偿,所以请求权只能是“过错”方的配偶。
    而你与那个女孩只是同居关系而非合法夫妻,你们之间不能互称“配偶”,她当然也就不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条件。说白了,她是没有权力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提出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当然,如果你与其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发生纠纷的话,可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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