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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登记的规定是如何的

抵押担保 2024-01-11 14: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民法典对抵押登记的规定是: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关于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的规定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分是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登记部分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等。法律依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其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以下抵押物的登记部门是: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车辆、船舶等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生产设备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人以国有资产抵押的,需经有权部门出具书面同意书。
    (六)以其他抵押物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 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从抵押权生效的条件来看,抵押权登记包括形式登记(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只具有确认或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和实质登记(抵押权的生效必须经过登记,否则抵押权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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