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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条,当时人不还钱,3分息贷的钱,但是利息不是直接转给我,当时是现金交易,可以胜诉吗?

债务追讨 2024-01-11 18: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一定的胜诉机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出具银行转账凭证、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银行卡存款凭条等银行凭证,证明双方存在钱款交易;其次可以申请知情的朋友作为证人出庭;再者,债权人尽可能真实地陈述当初借款的情形。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欠钱不还,被对方起诉到法院,应该做到以下这几点:
    1、积极还钱,争取和对方和解,让对方撤诉
    2、对于过了诉讼时效的债务,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3、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要积极应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法律分析: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是因为一时困难无法还清,建议及时沟通,被起诉的可以争取庭内调解,积极应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第十一条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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