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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员工调动时是工人身份,之后实行全员合同制,女性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至今已50岁,用人单位要求其退休,是否可以按照(1995)309号的要求退休。

其他 2024-01-12 16: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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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照不同情况分为以下几种:1、已经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有十年的女性,可退休;2、已经年满四十五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有十年的女性,工作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又或者是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可退休。除此之外,年满四十五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有十年,经医院证明,同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女性,可以退休。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属于劳动局管辖,劳动中的退休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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