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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自己的土地给人家建房子二十多年了,还能要回来吗?

土地纠纷 2024-01-12 20: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可以要回,没有过户,就是具体的转让行为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期间反悔还是可以的,而且宅基地证并不能单独转让,必须和地上建筑物一并转让才有效。
    二,宅基地:
    1,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2,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为四十年,如属于住宅建设用地,到期不会回收。如果属于非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如果不申请续期,国家会无偿回收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土地使用权证也会被收回。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法律分析:可以退回。根据有关规定,房屋被征收,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取得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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