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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校寒假补课

其他 2024-01-12 20: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寒假补课不犯法,国家并没有关于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但教育局明确要求各学校除高三年级以外不得利用假期进行补课,而且学校补课实行“三愿”原则,即学生自愿、家长自愿、教师自愿。
    法律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师德师风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教育与实践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全面整改与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强化责任、形成震慑,坚持依法依规、德法并举,通过九个月的专项整治,有效遏制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下讲”“组织开办校外培训班”“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同家长搞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治理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 法律分析:
    学校安排学生假期补课违法。
    第一、学校作为义务教育机构为学生补课的,违反教育部门规定;
    第二、非义务教育机构在周末为学生补课的,不违反教育部门规定;
    第三、学生接受补课的,不论是义务教育机构还是经营性的教育服务机构提供的补课服务,都不算违反教育部门规定。假期补课占用学生休息时间,这是不合法的。可向教育局举报。
    严禁学校寒假期间组织或者变相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不得举办各类学科竞赛辅导班,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私自补课属于违规行为,在职的老师不能利用假期私自开设补课班,获取利益,这是不违规的行为。遇到这些情况,可以认定该老师本年度的考核不合格,取消当年评定职称的资格,取消当年评优的资格,在全区内进行通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衍生问题:
    学生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 法律分析:补课机构有以下国家政策:各中小学校和教师在寒暑假、法定假日和双休日,不得组织学生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任何学校、年级组、班主任和教师不得参与动员、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面向小学、初中在校学生的各类文化复习班、补习班和培优班;不得租借校舍,用于举办各类文化补习班;严禁以上新课为名,组织学生带有强制性的集体收费补课;严禁学校与校外机构联合,在校内外举办各类补习班;严禁教师参与社会上非法培训班讲课;严禁以任何理由自办或参与举办各类复习班、补习班、提高班。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坚持从严审批机构。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取消原有备案登记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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