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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事故受损,挂靠单位有赔偿责任吗?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1-13 07: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挂靠单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方式: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如果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挂靠,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
    车辆挂靠需要什么手续
    1、运输公司的机构代码和委托书;
    2、车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多印几张;
    3、车辆合格证及复印件,发票一联复印件,三联原件;
    4、车辆附加税;
    5、去车管所拿申请书,需盖运输公司章;
    6、拍照,公告,上线合格,交钱选号;
    7、车辆保险的强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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