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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名字可以自己要求不要在户口本上填写吗?

其他 2024-01-13 09:1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不可以。按规定改名后必须把原姓名填入户口本曾用名处,户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于公民在相关资料核对时候,发现系统资料跟新的身份证资料不同情况下进行核对的,银行,户籍部门,学籍部门等情况若需要核对资料也可能需要用于户口簿核对是否存在“曾用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也就是说你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法律分析:身份证上不会体现当事人的“曾用名”,只有户口本才会体现此项,两者名字不一致的,可以参照如下办理:1,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根据本人的意愿,选择保留身份证或者户口本上的任一名字为常用名,另一个名字添加在当事人的户口本“曾用名”一栏;2,如果选择户口本上的为常用名的,当事人应同时申请换领身份证,有急用的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
  • 户口本上的内容记载有误姓名可以改,公民可以携带本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等。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姓名权包括什么内容1、自我命名权,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2、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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