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三十年前我投资企业,后与经营方(亲属)产生矛盾,经调解同意把企业交由他管理,我得25%。多年过去,企业越做越大,我却并没有分配到任何利润,两年前要求以书面形式确认我的权益,亲属说“在他个人名下没有财产,故在权益确认书上签上”在某某公司我名下的股权四分之一“,然而经查,公司虽然他是实际控制人,他也是董事长和法人,但在工商登记处并没有他的名字,今年他又把法人换成他的儿子,请问如何保护我的权益?我却并没有分配到任何利润,亲属说“在他个人名下没有财产,请问如何保护我的权益?

离婚 2019-04-06 17: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公开招标又称无限竞争性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 股权投资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 股东内部转让出资后应否修改公司章程,谁是修改的主体?如果大股东不同意修改,小股东该怎么办
    一、股东转让出自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负有修改公司章程的义务,若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公司,不予修改公司章程,小股东可通过诉讼解决。
    二、股权转让不仅需要交付权利凭证,还需要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制备的用以证明股东身份并具有公示效力的账簿。记载于股东章程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也只认定记载股东名册的股东才享有股东对公司的各项权利。
    3、因此,原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后,也转让了其股东资格,必须依照转让后的实际情况修改股东名册,一是为新股东资格的承认和确认,而是为公示。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该条款属于强制性规定,,若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公司,不予修改公司章程,小股东可通过诉讼解决。
  • 股权管理包括控股股权管理、参股股权管理。其中,控股股权管理通过战略管控、运营管控、财务管控,实现集团化发展,获得股东回报。参股股权管理通过股东大会、外派董监事参与运营决策,通过协助被投资企业项目开发,促进股权价值提升,获取共赢投资收益;同时,对已上市参股股权,利用股价波动设计、实施市值管理方案,提升上市参股股权收益。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鄂尔多斯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