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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不能通过民政局离婚,有什么规定

起诉离婚 2024-01-13 19: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列情况不能通过民政局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没有协商好的;
    3.有一方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以下情形不允许通过民政局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4.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5.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不允许通过民政局离婚的情形:
    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3、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
    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
    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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