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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不能查封房产?

知识产权保护 2024-01-14 05: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查封房产的情形如下:(1)恶意转移或者变卖房产;(2)诉前保全;(3)执行案件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依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会对房产查封。手续如下:(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法律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 法院查封非常的条件法院查封房产的情形如下:(1)恶意转移或者变卖房产;(2)诉前保全;(3)执行案件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依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会对房产查封。手续如下:(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法律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法院查封房产,但未告知登记机关,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法院查封房产,但不告知登记机关的极为少见。即使不告知登记机关,如果被执行人不对被查封的房产进行处分,也不会有争议产生。即便有争议产生,如果登记机关没有为被执行人办理处分该房产的权属登记,争议也不会涉及登记机关。因而,这种争议的产生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是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二是被执行人违法处分房产;三是登记机关为其办理了权属登记。法院未将法律文书送达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就无从知道应当协助执行的事项。在这种情况下为当事人办理权属登记,不应对房产被查封一事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被执行人来说,如果知道房屋被查封,而仍然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如转让或设定抵押,这种处分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承受房产的一方,一般也不能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5号文中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即承受房产的一方如果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且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就不予查封。因为第十七条规定虽然用了“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的字句,但是其中的“被执行人”在是指在进行房屋买卖时还不是“被执行人”,而是将成为“被执行人”;其中的“出卖给第三人”则是在房屋被查封前,双方已发生房屋买卖的民事行为。否则,该条后文就不会有“人民法院不得查封”的表述。
  • 法院不能查封的房子是用于被执行人家庭生活所必需的房子,或者是被执行人其它家庭成员的房子。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居住的房子,或者是第三人与被执行人无关的房子是不能进行查封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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