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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旧厂改造需要哪些程序?

拆迁补偿 2024-01-14 09: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旧城改造的程序标准是先收集旧城的基本信息,然后根据经济实力和区域发展提供规划,再拆除部分建筑,进行居民迁移补偿等基础性工作,最后对旧城基础设施进行设计和修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旧城改造的程序标准是先收集旧城的基本信息,然后根据经济实力和区域发展提供规划,再拆除部分建筑,进行居民迁移补偿等基础性工作,最后对旧城基础设施进行设计和修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法律分析:1.修缮改造工程项目由所在单位提出修缮改造工程立项申请报告,并列明经费来源。2.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组织人员现场察看,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预算,经处长和分管校长审批后,委托设计、工程量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3.使用单位需直接委托的施工项目,项目金额5万元以下的,应由使用单位提交直接委托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处长审批,并提交监察处会稿后方可签订合同、施工;5万元(含)以上须招投标,先提出招投标申请,报分管领导签批后,签订合同、施工。4.实际施工中,因施工图变更、使用材料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占原合同价的10%以上(含)或增加造价达30万元以上(含)时,必须由使用单位针对工增量原因、内容等提交工程增量报告,并由我处及审计处会稿后经校领导同意后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五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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