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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医学上认为的哪些疾病是不可以结婚的,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结婚 2024-01-14 20: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得了医学上认为的如下些疾病是不可以结婚的:
    (1)医学上认定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艾滋病、梅毒等传染性极强的严重疾病;
    (3)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不宜结婚的精神疾病;
    (4)不可以结婚的其他疾病。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如果当事人患有如下些疾病,那么在医学上会认为当事人不可以结婚:医学上认定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梅毒等传染性极强的严重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不宜结婚的精神疾病;不可以结婚的其他疾病。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民法典》取消了前《婚姻法》关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结婚的规定,在双方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结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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