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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是否承担责任?

讨薪 2024-01-15 0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欠农民工工资的维权方式是:首先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请求相关单位调解;协商不成的,农民工可以依法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承担赔偿责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释义】本条旨在对清偿责任最基本的情形进行明确。在工资支付法律关系中,“谁用人谁付酬、谁欠薪谁清偿”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同时,法律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关于“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的规定和第五条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的要求,也体现了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原则。关于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乙方拖欠工资甲方有没有责任需要根据民工与谁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判断:1、如果乙方是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就是乙方的责任,和甲方没关系;2、如果存在非法转包及乙方无资质,甲方要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员工工资,但事后可向乙方追偿。拖欠工资的处理办法: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2、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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