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量刑情节严重的情形有:1、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3、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4、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