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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 男方要求做亲子鉴定 可以拒绝吗 不需要男方承担任何抚养费

离婚 2019-04-06 18:5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亲子鉴定是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和相关技术手段,通过提取血液、毛发、口腔上皮细胞等人体任何组织样本进行分析,最终确定当事人身份、血缘等关系(母子/父子等)的一种鉴定方式。亲子鉴定可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其中后者的鉴定结果常常用于公、检、法、司,比如报户口,财产分配,出国签证,打官司等。
    亲子鉴定目的不同,作用也不同。根据鉴定目的的不同,亲子鉴定可以分为司法亲子鉴定和个人亲子鉴定。司法亲子鉴定是指必由相关机构出具委托书,经过一系列司法公证程序所完成的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个人亲子鉴定仅是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比对,鉴定流程相对简单,但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如果做亲子鉴定的目的是自己了解结果,不需要作为司法用途使用,则可以不提供证件、照片等,只要提供被鉴定人的样本。
    司法亲子鉴定中心一般都会接受当事人所提供的样本的亲子鉴定委托。对鉴定的准确率负有法律责任。而一般亲子鉴定机构的出具的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法人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
      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不管属于何种形式而生,笔者认为,均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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