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对于已拆迁房屋是不是能够确权之诉

拆迁补偿 2024-01-17 06: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房屋已经不存在不能确权。
    2、对于已经被拆迁部门拆除的房屋向法院起诉确权,因涉诉房屋已经被拆除,已经丧失确权基础,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3、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被拆迁房屋已经被拆迁,房屋不复存在的,不可以再进行确权之诉。
    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个事实而已。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
    房屋拆迁的程序有:
    1、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6、申领拆迁许可证。
    7、发布拆迁公告。
    8、拆迁冻结。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被拆迁房屋已经被拆迁,房屋不复存在的,不可以再进行确权之诉。
    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崇左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