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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前男友送给我一个自用平板,分手半年后找我要,我是否有义务退还。仅有他当时把平板寄给我的快递记录,双方都没有他在微信上说要赠与我的聊天记录。

其他家事纠纷 2024-01-17 09:4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恋爱期间的消费一般不可以让对方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使用的消费,是作为恋爱约会的支出,一般可以认定其为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不能退还。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共同生活的话,分手时接受财物的一方是应当予以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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