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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事一起在工地工作,同事的意外死亡和我们有什么关系?

工伤索赔 2024-01-17 11: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虽然工人在工地上出现意外情况,从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但这不一定就属于工伤,所以在之后的处理上面,就有两种不同的途径,一种是通过侵权的途径来要求赔偿,而另一种则是通过工伤的途径来获得赔偿。具体要看实际情况是怎样的,然后选择恰当的途径处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法律分析:需查清楚具体死亡原因,如对方对当事人的死亡负有责任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主张丧葬费等,同时要记得收集好能证明你遭受损失的证明。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该工人的情况不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受伤,不构成工伤。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 1、首先我们看看老板和死亡那个之间的关系:属于事实合同的劳务关系(雇佣合同也是劳务合同,享受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再次,看守工地意外死亡,得分很多种情况,很麻烦。说几点希望能帮到你。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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