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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经过简述:2015年12月27日,为保证腹中胎儿的健康,我方在莒南县XX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建册后,我方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期到莒南县XX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反映腹中胎儿正常。2016年7月21日早上八点,我方因20日晚见红到XX院入院待产。入院后行常规检查,检查结果一切正常。21日晚,我方依次出现肚子疼、拉肚子、胃绞痛、呕吐、发高烧、胸闷的症状。7月22日下午12点25我方于XX院娩出一男婴,因面部青紫、呻吟于15时33分转入XX医院抢救,2016年7月24日11时05分抢救无效死亡。三事实经过:(1).21日晚在我方出现腹痛、腹泻后家属第一次到值班室请求医生给予诊治,值班医生没有出面做任何诊断即以“没办法”为理由拒绝救治!接着在我方出现呕吐后,家属再次到值班医生睡觉的屋请求值班医生起床给我方治疗,但值班医生既然不开门!之后家属无奈找到值班护士请求帮助,护士敲开了值班医生的门进去跟医生又反映了一遍我方的病情,我方家属在门外听见医生对护士说那个没办法,然后护士出来跟我方家属说:“那个医生说没办法你先回病房吧。”随后护士就回了值班办公室。后因腹痛加重,家属再次找到值班护士寻求帮助!护士才又去了值班医生睡觉的屋,之后就只是拿了几包蒙脱石散让我方服用。服用之后我方产妇就因呕吐把药全吐了出来,之后的两个小时里,我方产妇还是胃绞痛、呕吐、腹泻,后在家属多次恳求下值班医生还是未出面诊断,在未出面诊断的情况下值班医生却让护士给予我方进行了输液治疗!后在输液时我方自觉产妇体表发烫,测量体温38.7℃,再次求助护士,护士说她去给值班医生汇报。过了一会,值班医生还是没来,只是护士给我们送了一个药片,又让喝一包蒙脱石散。我方服药后立马就吐了,且仍然胃疼难忍。这时护士还在病房,我方产妇感觉胸闷,给护士说了以后,护士拿了个手持的胎心检测仪来,检测胎儿胎心在192左右,护士说胎心太高了可能是缺氧,她得向医生报告,然后护士就走了。过会值班医生还是没来,只是护士拿了个瓶子让吸氧,吸氧的时候护士又测了胎心184左右,护士让吸半小时停停,又量了一下体温,在38度3,仍然高烧。吸半小时氧之后停了一会,护士又来给听胎心,胎心还是180以上,又让吸了一次氧,过了一会,护士又来量,胎心在167左右,说不要一直吸,吸半小时停会再吸,之后就没再来过。我方认为此时胎儿已出现严重的急性宫内窘迫,值班医生却未出面予以诊治,且在护士予以吸氧治疗后无缓解的情况下,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如剖宫产立即结束妊娠)而导致胎儿宫内窘迫长达数小时之久!(2).我方于22日6时进入产房待产,测量体温37.8℃,测量胎心偏高。8时吃早饭时又出现剧烈呕吐,接着家属向一个外地口音的医生询问又吐了该怎么办,她当时没管我们,只是告诫我们呕吐的小桶不能放那里,让我们拿走。过了会她回来给做了内检,接着给我方做了人工破了水,当时只流出了一点点水。医生破水后只对我们说胎头旋转不太好,胎儿脸部朝上有点难产。然后医生叫我方产妇跪在床上,说这样能调整胎儿体位。跪着时我方产妇宫缩剧烈疼痛难忍,在这期间我方还是胃绞痛,时不时干呕。医方未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我方认为在入院估测胎儿体重4000g、人工破膜羊水一度污染(破膜时未告知)、胎儿枕后位、产妇体力精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医方未及时考虑放开剖宫产指征,且未告知家属有可行剖宫产结束妊娠的方案;对于产妇或家属告知的产妇身体异常情况,未引起重视,未对产妇及胎儿做任何检查,未请示上级医师或请他科会诊以明确病情;(3).在接近12点的时候又做了一次內检,说是10指全开了,让我方产妇上产床准备生产。在剧烈疼痛的时候医生让产妇自己使劲,然后她竟然出去和别人聊天去了。过了十几分钟接生医生才和别人聊完天回来。回来后给检查阴道,这时医生又来个电话,她让护士看了下谁打来的,然后让护士挂了,然后对我方产妇说有点紧,可能需要侧切,接着她就打电话去了!过了一会她才边打着电话边回到产房。挂了电话以后,她就匆忙准备给我方产妇侧切,由于慌张还把一个大棉球掉地上了,打了麻药,做了侧切,在我方产妇多次努力后,宝宝出生了,但是她们说宝宝浑身都是胎粪,还说脐带绕颈了,出去还和我方家属说是个A孩。(4).第二产程未行胎心监护!从产妇上产床到胎儿出生未进行任何胎儿监护!(5).胎儿12点25出生,羊水三度污染,发现全身皮肤布满胎粪,医方未立即采取转儿科监护的常规处理措施,也未通知儿科医生到场,违反护理常规;12点28分听见哭声,Apgar评分:1分钟10分,5分钟10分与事实不符,且出生后半小时新生儿在吸氧过程中又拉了胎粪;吸氧两小时之久,眉头一直紧锁,且不打不哭,医方对其种种病症未予重视,而是继续将患儿放在产科进行治疗。且期间医方多次因新生儿不大爱哭为由,多次打其脚心让其大哭(每次打后只哭两声,且声音不大),我方认为,此行为在新生儿呼吸道未清理干净时会加重羊水吸入!(6).莒南县XX在新生儿病情危重且不稳定的情况下转院,且未对新生儿采取任何转院措施(如途中吸氧)(7).医护人员对于医嘱中的“二级护理”,未严格执行每2小时巡视患者的诊疗常规,未严密观察病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向产妇及家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且未向我方说明替代医疗方案,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医方未对我方有任何说明及告知!已做尸检。双肺广泛性羊水吸入可否认定为医疗事故?之后的两个小时里,过了一会,还说脐带绕颈了,.第二产程未行胎心监护!双肺广泛性羊水吸入可否认定为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 2019-05-11 15: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  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 消费者权益受到的损害后的维权途径:
    1、自动与商家协商。当发现购买商品与自己的需要不相符合时第一时间与商家协商沟通,指出自己的购买目的与产品不符合,申请更换或者退货。
      
    2、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从2014年3月15日起针对网上购物,商品不符合自己需求,买家可以在签收日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无理由退换货的前提是该商品未被拆封。
      
    3、 12315维权。在与商家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拨打12315电话,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此途径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寻找法律维权的方法。能给予不法商家最有效的惩罚。再使用12315维权之前,最好能保留商家不正当交易的有效凭证。
      
    4、 媒体曝光维权。针对有背景、有影响力的违法商家,各种协商途径,各种维权受阻,可以通过各种媒体(电视台、网站、微博等)曝光其违法行为,通过舆论的压力和高层政府官员的重视来深度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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