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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结婚前因为女方家长承诺买房,男方同意让孩子随女方姓,但是婚后孩子出生随女方姓后,女方并未履行买房,现在男方要求给孩子改姓男方,并要求女方写同意孩子改姓的承诺书,女方同意写,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反悔,女方将净身出户,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并要求女方写同意孩子改姓的承诺书,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反悔,女方将净身出户,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 2019-04-05 12: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1年8月14日[81]法民字第11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涵》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姓名予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对于单方面决定子女姓名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9条的规定虽然针对的是父或母单方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这样一个具体情况,但它所依据和确立的是一个基本原则:父或母无权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为第三人姓氏。
    依据该原则,这种单方面变更子女姓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恢复原状,即恢复子女的原有姓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 协议离婚女方可以净身出户吗?只要女方同意,应该是可以的,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
    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
  • 家暴严重写保证书,这种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也不会赋予法律效力。它只是家庭内部人员之间的一种书面承诺,是否有效完全看保证人自己的诚信水平。如果有诚信水平的,口头保证也足以。
    否则写上一百份又有什么用!如果你真要留下有法律效力的东西,那建议你遇到家暴应报案、就医,并保存好就医记录。届时要离婚这就是有效的法律凭证,可以当即判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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