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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写了一份关于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协议,想请教各位律师帮忙看看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可以就去做公证。谢谢。??婚 姻 协 议1.男女双方婚内目前所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至女方名下,每月房贷还款由男方还至银行,男方不得任意支配房屋所属权,不得私自买卖、租赁等行为。2.男方必须将自己所有银行卡及工资卡给予女方保管,并每月告知固定工资情况。男方所欠外债均有男方自行承担还款,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具体支出双方互相告知做账记录。3.女方有权在2年之内不要孩子,与男方视互相信任情况来决定要孩子的决定。4.不论男方或女方在婚姻续存情况下一旦出现外遇、出轨行为情况:①立即离婚②出轨方的一切财产均由对方所有(包括现金,银行卡,房产,家具家电,交通工具等)③出轨方将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④如若有子女,出轨方将无抚养资格,但需按收入承担一定抚养义务(不得低于收入60%)5.男女双方日常生活中必须互相坦诚,不得互相欺骗、隐瞒对方。男方不得参与赌博等违法行为。本人写了一份关于婚内出轨净身出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

离婚 2019-05-12 19: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别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对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协议,由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无效。  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公证不是婚内财产协议的生效要件,婚内协议应担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合意即为生效,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约定。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就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仍以共同财产清偿。
    4.如果夫妻之间有赠与房产的协议,如果进行了公证,该协议不得撤销。
  • 婚内出轨,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赔偿协议”这种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只是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并非当然无效,具体效力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进行判断,即只要“赔偿协议”的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即应当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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