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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购买房,夫妻共有且登记2个人名字,现将房屋变更为一方所有,变更手续有哪些?

房产纠纷 2019-04-03 06: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1、办理途径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2、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商标变更完成所需的时间大约为6个月左右,整个流程分为申请、审查、公告、核发变更证明

  •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双方名下:这种情况下的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对于一方出资,双方都登记的情形,一般会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对于婚前以个人名义买房并申请按揭贷款的情形,如果房产证上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那么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即人们常说的“婚前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即使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但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4、双方都有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注意,即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 房屋拆迁补偿手续,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
      
    2、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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