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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话怎么办?

土地纠纷 2024-01-18 1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处理,需视情况而定:
    1、如属于住宅建设用地,会自动续期;
    2、如果是其它用途的土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土地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续期
    1、续期申请的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
    2、续期申请的审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续期的性质。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

  • 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怎么办:
    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应批准续期使用。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 国家土地使用权有期限为多少年,应根据土地的用途并结合《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确定。具体如下: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业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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