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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派出所扣押当事人物品时,许多物品没有写在扣押物品清单上。没有提供扣押清单。这违法吗?派出所扣押当事人物品时,许多物品没有写在扣押物品清单上。没有扣押清单。这是非法的吗?

刑事辩护 2024-01-19 13: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派出所扣押物品的规定如下:1、与治安案件、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扣押;2、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可扣押;3、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可扣押;4、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可扣押;5、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可扣押。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或者管制器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扣押;对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保管、退还。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前款规定的扣押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以及本章第七节的规定。
  • 一、公安扣押物品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扣押物品的规定包括:(1)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如果发现与案件可能相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2)如果物品持有人拒绝交出物品,那么可以进行强制扣押。在执行扣押程序过程中,当场的侦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个人。并且相关人员应该持有法律或者其他文书以及证件,被扣押的物品数额应该当场进行清点。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哪种行为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 一、公安扣押物品的规定是什么1、公安扣押物品的规定包括:(1)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如果发现与案件可能相关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2)如果物品持有人拒绝交出物品,那么可以进行强制扣押。在执行扣押程序过程中,当场的侦查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个人。并且相关人员应该持有法律或者其他文书以及证件,被扣押的物品数额应该当场进行清点。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哪种行为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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