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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合肥一家科技公司的人事。我公司的一位负责开发工作的项目经理,因公司表现不佳,公司与其沟通,让其自动离职,当时协商的是给予1个月工资补偿,同时要求其配合进行交接工作。但在交接时他并未告知交接人项目的部分问题并未解决。公司发现问题后联系他,要求他处理时也不配合。现公司暂停发放补偿金给他,被其以不支付补偿金为名诉劳动仲裁部门,上月初已开庭审理,仲裁结果已于上月末发至我司。仲裁结果是:我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员工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判定我方支付补偿金给对方。现我司决定上诉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问如何准备证据,追究员工的失职行为?谢谢!问题补充:抱歉,是工作表现不佳,不是公司表现不佳。让其自动离职,现我司决定上诉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请问如何准备证据,追究员工的失职行为?

仲裁 2019-05-08 13: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员工如果因为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其法律依据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发劳动者的工资。
  •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则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应得工资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加班费,只要属于工资范畴的货币性收入,都应列入应得工资范畴。
  • 因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原因辞职,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工作年限补偿。在本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另外可以要求单位补交社保,补发未足额发放的工资
    和单位无法协商,可以离职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
    38.
    46.47条,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六个月以上,员工申请离职,可以要求补偿。工作期间不缴纳保险,只要你拿出你在这个单位上班的证据,也可以要求补偿
  • 劳动者离职后,对工资有争议,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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