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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借钱给乙方60万,并且乙方给甲方写欠条。乙方把60万又借给丙方。四个月后上午丙方把50万打到甲方账户,当日下午乙方说丙方又要用钱,甲方从账户又转给乙方账户40万元。 ??甲方从账户转给乙方账户40万以后,又过了半年,乙方让丙方给甲方写了60万元的借条。写完借条一个月后,甲方起诉丙方,丙方逃跑至今未找到,甲方撤诉 ??现在乙方手中有甲方起诉丙方的所有证据和材料,(丙方写给甲方的欠条,银行转账记录)请问:甲方起诉乙方是否可以胜诉?甲方借钱给乙方60万,并且乙方给甲方写欠条。又过了半年,银行转账记录)甲方起诉乙方是否可以胜诉?

银行 2019-04-11 20: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生效之后,如果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另外如果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我国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时候,借条只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之一,只是因为其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力较强而已。因此,是否有借条,并不是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唯一证据。如果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便很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建议你准备以下证据:
    1.转账凭证
    2.支付利息的凭证
    3.对方承认借款的电话录音或者交谈录音
    4.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的证人
  • 证据合法性的表现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法律规定的证据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根据上面规定,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   因此,以非法拘禁、暴力、欺骗、威胁等方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而以偷拍、偷录的形式取得证据,在不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的情形下,秘密录制的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微信语音有没有证明力   录音证据除了应当具备合法性从而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质证,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证明效力。证据具有合法性,不代表其具有证明效力。证据的证明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侧重程序上的“正义”,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来实现平衡各诉讼方的利益。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臆测。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是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标准。   在具体实务中,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善用微信中的“收藏”功能,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手机终端的软件,其聊天记录非常容易灭失,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都可能导致语音资料的灭失。因此,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   同时,录音应当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很多诉讼当事人为了储存和传送的方便,将录音资料拷贝到光盘或者u盘中,而将原始录音删掉,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二是微信语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   因此,语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应有所体现。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能谈得上能够通过微信语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录音证据的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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