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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被限制高消费,但我可以买机票。我可以登机吗?

知识产权保护 2024-01-20 1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被限制高消费可以坐飞机,但只能乘坐二等以下舱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限制高消费后,买飞机票都会出票失败,提示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飞机过安检登机时,也会被显示为限高人员,无法顺利登机。除了飞机高铁,限高人员还可以选择其他出行方式,这不在法规限制内,当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消费令,这样出行就不再受限制了。明明限制高消费,仍然可以乘飞机。究其原因,护照与身份证尚未在网络上互联互通,不能共享,只限制得了身份证买机票,却限制不了护照购机票。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也坦承,目前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换言之,限得了高铁,限不了飞机漏洞确实存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乘飞机、高铁、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交通工具。现实中却遭遇滑铁卢,显然是对司法判决严肃性的破坏,这消解了司法权威。被执行人没能有效被限制高消费,这与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息息相关,一旦让申请执行人和公众知晓,这无疑会让人心里“不舒服”,也会让公众对司法信任产生动摇。该“不舒服”的被执行人很舒服,申请执行人反倒“不舒服”,这于情于理讲不通,于法也说不过去,更不是应有的正义。实质上,设立限制消费令措施的目的,正在于杜绝“法律白条”,让没有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不舒服”,才是应有的正义。“限高”却不能“限飞”,这一制度漏洞的存在,以前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今,被公开提出来,当务之急是关联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做好“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尽快补上这一漏洞,也通过做实“一网通办”,最大限度地维护好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高消费人员是可以乘坐飞机的。但是同时也相应地有很多限制,因为其限制高消费的缘故,尽管可以坐飞机,但是只能乘坐二等舱以下的座位。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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