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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精神病了,家人送到医院,让我住一辈子,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24-01-20 18: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精神病人属于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 关于精神病人的监护我们首先来看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上述监护人存在相应的顺位,必须是第一顺位的人不在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才会由后一顺位人担任监护人,如在配偶不在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则由精神病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如上述规定的监护人都没有的情况下,则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还可以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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