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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号出车祸,司机全责,当时发现时司机跑了,送交警不予立案,要自已找证据,后来找到才立案。已住院40多天病人头部被撞,现在可以行走,但不清醒,问题是,医药费交警不管,要自已去追讨,等于现在是甲乙双方的事,交警完全不插手,怎么办。当时发现时司机跑了,送交警不予立案,已住院40多天病人头部被撞,交警完全不插手,怎么办。

案件执行 2019-04-26 21:2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交警会建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解决此案,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根据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四、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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