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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债务纠纷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一方认为非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范围,可以提出反诉讼或抗诉吗?抗诉怎样提交材料?民事债务纠纷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一方认为非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范围,抗诉怎样提交材料?

离婚 2019-04-20 17: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 您好。

      法院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只能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丈夫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您的描述,法院将本应有他人归还的借款,判决由丈夫代为偿还,那么该丈夫估计是在他人借款时为其作出了保证责任。
    因而,在债务人(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债权人(出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本案中的丈夫)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最终,如果丈夫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偿还借款的,那么法院有权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中丈夫的份额。
  • 保证人替债务人清偿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即保证人可以以该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清偿债务。但是如果保证人在可以主张该抗辩权而没有主张时,向债权人清偿了债务,那么保证人就不能再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 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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