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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媳妇怀孕,于2016年8月25日凌晨三点到医院检查,值班医生检查完之后告知羊水破裂,开了2宫口,也没采取任何措施,就让住院了,等到早晨7点40左右,疼痛难忍,进入产房,经查,宫口全开,待产。我媳妇进入产房之后,12点出来,孩子浑身乌青,抢救无效死亡。据我媳妇说,她进去产房之后,2,3个小时期间,每隔半小时,只有护士A过来检查一下宫口,旁边也没有助产士,等到10点我们找的接生大夫来的时候,她先给另外一个接生了,也没理会我媳妇,当时我媳妇疼痛难忍,要求剖腹,她确对我媳妇说,孩子头在下面了,让尽量使劲生,当时我媳妇已经疼的没力气了。在给我媳妇接生期间,大夫拿仪器检查了胎儿胎心还处于正常,可是等孩子出来之后,浑身乌青,经抢救无效死亡。我媳妇怀孕,于2016年8月25日凌晨三点到医院检查,值班医生检查完之后告知羊水破裂,开了2宫口

医疗纠纷 2019-05-04 14: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关于孩子在医院抢救死亡的解答:若药店人员行医属于非法行医,抢救过程也存在过错。你既可以要求追究非法行医者的刑事责任,也可要求民事赔偿。
    1、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医院;
    2、起诉时你必须有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证明,如病历、住院档案,小孩的死亡证明书等;
    3、医疗事故是被告医院举证的,要证明不是医疗事故,或小孩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应由医疗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医疗事故鉴定可由医疗来申请;
    4、你目前必须尽快把医院的所有病历档案复制回来,以防医院进行对此进行变造、伪造;
    5、相关证据收集齐后,向医院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 由于我国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采用的是出生说,即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胎儿在尚未出生之时不具有权利能力,但是,其具有一种潜在的民事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由此可见,法律法规为胎儿规定了“预留份”,体现了我国保护胎儿权利的立法精神。并且,在间接受害人抚养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是间接受害人,尽管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没有直接侵害间接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但因侵权行为导致了间接受害人身份权中的抚养权被破坏,所以间接受害人享有请求权。胎儿在未出生前虽尚不具有权利能力卖不享有被抚养的权利,但是出于胎儿必定出生的既定事实我过法律规定了胎儿抚养费的预留权。交通事故死亡索赔ail/id
    1401.html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法院判决赔偿义务人把胎儿的抚养费提存法院,胎儿出生时如果是活体的,法院将这笔抚养费支付给母亲,如果胎儿出生时不是活体的,这笔抚养费将返还给赔偿义务人。
  • 如果病人因为医疗事故去世,产生医患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对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那就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具体的可以有医患双方向本地的医学会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主张。
    如果鉴定出是有医生不负责任导致病人直接死亡的或者对病患造成重大伤害的,那么就构成医疗事故罪。中国法律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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