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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位面临离婚的母亲,儿子七个多月。因我的丈夫在家里当着我母亲的面和我争吵并在我抱着儿子的情况下主动动手打我,指责我在家除了带孩子不做家务,都是使唤了他。次日我在婆婆的相送下抱着儿子和母亲回了娘家。我的丈夫每周末来,来两次,两次都是跟我家人吵,指责我对家务事的不作为。第三次带着家长来了之后,态度也不好,受到我家人一句为难,就提出跟我离婚。孩子被他们抱走了。请问,我怎样才能和我的孩子一起生活?①我从妊娠反应强烈开始,生产之后自己带孩子,到现在都没工作②我儿子是吃母乳,自被丈夫家人带走后,就没吃了③我母亲这边有时间帮我带孩子,本身却没收入来源④男方目前月收入一千多,不够每月房贷,父母欠债累累指责我对家务事的不作为。我怎样才能和我的孩子一起生活?本身却没收入来源④男方目前月收入一千多

离婚 2019-06-10 07: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在达不成协议前提,有你到法院起诉离婚。
    孩子抚养权需要双方协议解决,达不成协议,可以起诉解决,。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十周岁以下的孩子没有选择权。十周岁以上可以考虑孩子的意见。
    《婚姻法》规定,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夫妻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孩子归属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 法律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权,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负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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