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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债权人起诉被驳回,现在规定担保时间两年已经超出,还需不需要承担责任一张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债权人起诉被驳回,还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债权债务 2019-04-20 18: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连带责任人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首先有必要理清共同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依据传统民法理论,根据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一人还是多人,区分为单一责任和共同责任,其中,共同责任是指责任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按份责任是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责任分担比例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是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因此,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共同点在于:债务人有两个以上,债权人只有一个且同一人;在诉讼中债务人均处于被告地位;责任产生的根据均是基于法定或约定。不同点在于:
    1、连带责任是指任一债务均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债权人既可以向所有债务人提起诉讼,也可以只向其中一个债务人提起诉讼。被起诉的单个债务人可以再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只对其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应该承担的部分债务不负清偿责任,也就不能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债权人对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既可以同时起诉,也可以先后起诉;既可以起诉一人,也可以起诉数人直至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连带责任的诉讼以普通共同诉讼为常态,必要共同诉讼为例外。在审判实践中,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债权人只起诉连带责任人中一人或数人的,法院可不追加未被起诉之人为被告,但是为了便于调查取证,防止在执行过程中被起诉的债务人执行能力变化以致丧失,原则上应追加其余债务人参加诉讼,否则对未追加参与诉讼的债务人不得强制执行。而债权人对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必须同时起诉全体债务人。因此主张共同责任的诉讼,应当是必要共同诉讼。
    3、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就免除了其他债务人的责任。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对同一债权人清偿了部分债务时,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的责任。
    4、承担连带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一人死亡,不影响其他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而承担共同责任的所有债务人中的一人死亡时,除非有义务继承人,其应承担的债务也随之消失。从共同责任与连带责任的概念、联系与区别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一定是共同责任,但是共同责任不一定是连带责任。例如,补充责任类似于共同责任,但不是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分主次,对全部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而补充责任的债务承担以其他债务人特别是主要债务人不承担或不完全承担责任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所以,在连带责任的诉讼中,法院应判决各被告对原告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能在判决主文中确定各自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但对于补充责任的诉讼,则应先判决其他债务人尤其是主要债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
  • 根据《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  一般担保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只是不还钱而不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是起诉,让法院裁定。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担保需要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第五,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
    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六,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
    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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