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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如何办理死亡证明手续?

其他 2024-01-23 00: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1.前往境外处理亲属后事或参加丧礼的,提交前往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友死亡证明书。2.赴港澳治疗危重疾病或探望危重病人,提供港澳公立医院或港澳医疗管理局认可的私立医院开具的证明3.赴外国治疗危重疾病或探望危重病人的,提交国内有关部门出具的出境治疗证明或前往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友病危证明。4.前往国入境许可证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提交前往国的入境许可证明或签证。5.境外留学入学日期临近的,提交前往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明确日期的录取入学通知书。6.前往境外参加紧急商务活动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并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死亡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法律分析: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不是正常死亡的,卫生部门也不能确认是否正常死亡情况的,可以到当地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正常公民死亡,可在居(村)委会、卫生所或医院出具的证明;公民已被火化,可要求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法律依据:《遵义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九条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按下列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建设殡仪馆、火化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二)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三)建设经营性公墓,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四)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因建设需要搬迁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火化场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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