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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怎么赔,学校担责任吗?

保险纠纷 2019-04-10 20: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保险法》第 22 、 23 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是学生的话,则视情况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 涉及在学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之关于“学生”的范围:
    至于什么是学生,人们都有明确的理解和比较统一的认识,但这里的学生不是广义上的学生,即与老师相对而言的学生。而是仅指正在学校中学习的学生,更为准确一点说是专指正处于青年或少年时期,经过一定的程序考与或者录取的在国家承认的公办或者民办的教育机构中从事学习的人员。
    其年龄可以掌握到从学前班到大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殊情况,比如没有经过正式录取通过某种关系寄读、借读、临时听课,在发生了类似事情后,并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学生。
    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比照学生处理。如果是未经任何合法渠道,也未经允许自行听课的就不能算我们所说的学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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